(2012)绍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毛泉永与阚玉武、罗德才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泉永,阚玉武,罗德才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毛泉永。被告:阚玉武。被告:罗德才。本院在原告毛泉永诉被告阚玉武、罗德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阚玉武、罗德才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泉永撤回对被告阚玉武、罗德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毛泉永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谭钰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