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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毛泉永与阚玉武、罗德才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泉永,阚玉武,罗德才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毛泉永。被告:阚玉武。被告:罗德才。本院在原告毛泉永诉被告阚玉武、罗德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阚玉武、罗德才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泉永撤回对被告阚玉武、罗德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毛泉永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谭钰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