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叠民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国志与韩清华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志,韩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叠民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志,南宁铁路局桂北铁路装卸管理所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韩清华,南宁铁路局桂北装卸管理所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赵国志申请执行韩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叠民执字第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奇审判员 文华审判员 胡玮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王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