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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与张纪平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34号起诉人深圳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孙为民,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张丽恒,该公司员工。2012年6月6日,本院对起诉人深圳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进行了立案审查。起诉人深圳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起诉称,2011年8月至11月期间,被起诉人张纪平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常由其他员工代打卡。起诉人提供的视频录像证据显示有不少于一次的代打卡行为;起诉人的《员工手册》第五章第八条规定:“员工每天上下班各打一次卡,严禁代打卡,否则代打卡者与被打卡者均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被起诉人学习过起诉人的《员工手册》,被起诉人作为员工有义务遵守《员工手册》的各项规定。起诉人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被起诉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起诉人依法无须向被起诉人支付赔偿金。故诉请法院判令:一、起诉人无须支付被起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8724.12元;二、被起诉人承担本案的为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2)第15号仲裁裁决”,曾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亦于2012年6月4日对该案依法作出(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00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该民事裁定书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现起诉人就此又提起诉讼,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深圳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