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娜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魏娜法定代理人魏航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夏委托代理人刘丰华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43459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552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20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