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牛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冯祥富、王亚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金牛刑初字第75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祥富,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成都市金牛区。2006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7年9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0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王亚非,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宜宾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成都市金牛区。1995年8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1995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1998年7月9日解除劳动教养。2011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0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2)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祥富、王亚非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祥富、王亚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冯祥富、王亚非在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公交站台处,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骗至成都市金牛区高笋塘联二社小巷内,后由被告人王亚非转移被害人注意,被告人冯祥富以找钱的名义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搜身并趁其不备,将其挎包内的130元人民币及一部天语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2011年12月2日16时,被告人冯祥富、王亚非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祥富、王亚非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祥富系累犯,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处,并建议对两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分别量刑。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本案被盗手机未追回,被盗部分赃款已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冯祥富、王亚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及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材料,被告人冯祥富、王亚非的身份材料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祥富、王亚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冯祥富、王亚非作用相当,本案不分主从犯。被告人冯祥富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冯祥富、王亚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部分赃款已追回,对此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冯祥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四日起至二0一二年八月三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王亚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四日起至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盗赃款人民币30元及天语牌手机一部应予退赔;作案工具冥币一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任鹏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