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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上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文堂、许梅华等与杨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堂,许梅华,张旭瑞,张永涛,杨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上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张文堂,男,194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现已病故。委托代理人张书斌,新野县司法局上庄司法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许梅华(系张文堂妻子),女,194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原告张旭瑞(系张文堂女儿),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野县。原告张永涛(系张文堂儿子),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野县。被告杨保国,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堂与被告杨保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文堂于2011年3月13日病故,现作为继承人的原告许梅华、张旭瑞、张永涛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梅华、张旭瑞、张永涛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梅华、张旭瑞、张永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保全费500元,合计1050元,由原告许梅华、张旭瑞、张永涛负担。审 判 长  杨 波人民陪审员  康国珍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吕志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