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上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文堂、许梅华等与杨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堂,许梅华,张旭瑞,张永涛,杨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上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张文堂,男,194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现已病故。委托代理人张书斌,新野县司法局上庄司法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许梅华(系张文堂妻子),女,194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原告张旭瑞(系张文堂女儿),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野县。原告张永涛(系张文堂儿子),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野县。被告杨保国,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堂与被告杨保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文堂于2011年3月13日病故,现作为继承人的原告许梅华、张旭瑞、张永涛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梅华、张旭瑞、张永涛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梅华、张旭瑞、张永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保全费500元,合计1050元,由原告许梅华、张旭瑞、张永涛负担。审 判 长 杨 波人民陪审员 康国珍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吕志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