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阴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华阴市华山镇华麓村与张印全、刘新枝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阴市华山镇华麓村村民委员会,张印全,刘新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阴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华阴市华山镇华麓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华麓村)。住所地:华阴市华山镇。法定代表人崔铁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展永,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印全,男,1951年4月9日出生,华阴市五方乡高家村。被告刘新枝,女,55岁,华阴市五方乡高家村。原告华麓村与被告张印全、刘新枝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麓村诉称,2011年初,其突然发现被告夫妇占有原告约0。6亩集体土地建房,遂派员进行阻止,但被告夫妇以持有1998年10月21日原华阴市土地管理局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证为由,拒不腾止停止侵权行为,原告将此事多次向华阴市国土资源局反映,华阴市国土部门在多次勒令被告夫妇纠正违法行为无效后,于2011年11月24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告占用其土地0.6亩建住宅的行为非法,被告所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土地证未经华阴市人民政府核准,决定予以撤销。可被告夫妇至今仍拒不拆除非法建筑物腾退土地恢复原状,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拆除非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腾退并返还非法占有其集体土地。本院认为,两被告持有华阴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华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11月24日做出阴国土罚字(2011)36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对上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予以撤销。后被告张印全向渭南市国土资源局审请复议,2012年3月27日渭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渭国土资复(2012)1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华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阴国罚字(2011)36号行政处罚决定,被告所持有的华阴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未撤销。原告华麓村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栽定如下:驳回原告华阴市华山镇华麓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华阴市华山镇华麓村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栽定,可在栽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煜代理审判员 王 悦代理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卫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