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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74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佳星与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师二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747号原告周佳星。委托代理人崔贵山、杨建成,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师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师二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周运牛,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周佳星与被告师二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她是被告所在村组村民,2009年9月14日与孔宪东(非农业户)结婚,她的户籍一直在师二村。其夫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长宁街8号901居民。师二村在1997年进行土地承包时,原告家庭(户主周稳计)五人共分得5.442亩承包地。2012年2月底,被告师二村委会调整土地时,收回了她原来的承包地约1.088亩,未再给她分新的承包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1997年8月30日土地承包合同,返还她的承包地约1.088亩。本院认为,原告系嫁城女,户口尚未迁出,在师二村调整土地时被告师二村委会以原告已出嫁为由,未给其再次发包承包地,致使原告在调整土地后,实际上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原告的起诉,并非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法定的民事诉讼起诉条件不符,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佳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宝卫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叶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