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裁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拉堂与被执行人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及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拉堂,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238号申请执行人赵拉堂,男。被执行人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贵禄。申请执行人赵拉堂与被执行人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及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的莲劳仲案字2010第04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拉堂于2011年12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3337元,并缴纳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2月10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本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于2011年12月7日委托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申请人可直接与该院联系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2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