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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鄄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仝翠霞、马令军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仝翠霞;马令军;李国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鄄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仝翠霞,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鄄城县富春乡中心校教师,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马令军,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鄄城县交通局职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国庆,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申请人仝翠霞、马令军与被执行人李国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的(2011)鄄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李国庆诉葛新、马令军、仝翠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鄄民初字第341-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的执行标的物(鄄城温泉新村第8幢楼一单元5层502房、1—8号车库)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1)鄄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合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汤占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