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宜宾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邱某甲。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邱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认识短短半年多时间就草率结婚,相互之间缺乏了解,婚后因为被告打牌双方感情一直不和。早些年,原、被告在古罗镇做副食生意,但因被告时常打牌,夫妻俩经常吵闹,2008年正月被告邱某甲离家外出,2009年初因欠债太多,被告只得外出打工赚钱;2010年3月原告曾起诉到法院与被告离婚,双方和好夫妻关系后,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自此以后双方各在一个地方务工。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邱某乙随原告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邱某甲辩称:1996年初两人经人介绍认识,先后半年当作社会朋友耍,等到相互感情很好后才正式恋爱结婚,两人有一个乖巧的女儿现在柏溪念书,婚后家里还是有喜怒哀乐,比如为看不同的电视节目等小吵小闹也属正常;以前打牌是自己做得不对,但现在已经改好,努力工作赚钱会对爱妻杨某某负责、对女儿负责。庭审中,被告多次表明自己不愿离婚,现杨某某正在气头上,以后自己会好好表现照顾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12月16日在宜宾县合什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9月11日生育一女,取名邱某乙,现在柏溪念书。原、被告婚前恋爱约一年时间才登记为合法夫妻,婚后买下古罗社区中心街117号门面一套,夫妻俩共同经营副食店,生意日渐红火,家庭生活有喜有乐;因被告爱好上打牌两人时有争吵,后两人外出务工赚钱,在此期间原、被告也一直有联系,后因女儿择校一事双方意见分歧闹了矛盾。另查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宜宾县古罗镇古罗社区中心街117号有一楼一底门面一套。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原、被告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房屋产权证,宜宾县古罗镇古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宜宾县古罗镇古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毕润琼、郑泽新和李从书的证言证实,事实清楚,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多年,共同经营,因为生活琐事时有吵闹,但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早些时候爱好打牌,但现在已经改过自新,勤劳工作对家庭和孩子负责,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应不准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邱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蒋 刚审判员 李代卯陪审员 粟朝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罗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