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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民初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高绪雷与张发山、王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绪雷,张发山,王培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3092号原告高绪雷,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高朋,男,住山东省胶南市。被告张发山,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培霞,女,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绪雷诉被告张发山、王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绪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成名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杜长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