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黄民初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高绪雷与张发山、王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绪雷,张发山,王培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3092号原告高绪雷,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高朋,男,住山东省胶南市。被告张发山,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培霞,女,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绪雷诉被告张发山、王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绪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成名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杜长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