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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黄小玲与深圳市邮政局、深圳市国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通大厦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玲,深圳市邮政局,深圳市国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通大厦分公司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14号 原告黄小玲,女,汉族,1961年5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黄荣吉,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邮政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9023号国通大厦21层至25层,组织机构代码455767021。 负责人郑森海。 被告深圳市国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邮政综合楼3楼,组织机构代码279530673。 法定代表人周洪。 被告深圳市国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通大厦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国通大厦主楼第13层东,组织机构代码79386035X。 负责人廖锦康。 上列原告诉被告医疗保险缴费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1、被告深圳市邮政局为原告重新缴交自2011年6月起的医疗保险;2、认定被告深圳市邮政局应对原告自重新缴交医疗保险之日起,未满6年期间发生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三被告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社会保险缴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当事人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小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麟舒(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