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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婉君诉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周村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婉君,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周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史婉君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周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丁团盟、郭可社、苏振升、李振武、王联伟上列当事人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4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上述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20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