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赵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阮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赵民初字第942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齐河县人。被告:阮某某,男,汉族,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 建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姚一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