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遵民初字第218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郭凤环与王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环,王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12)遵民初字第2186-2号原告郭凤环,女,195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东新庄镇东新庄村二小区20号。被告王兴,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天津市蓟县穿芳峪村2区16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本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遵民初字第218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王兴向本院提供了担保,要求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兴驾驶的停放在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津AJ77**号重型普通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陆文江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冯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