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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遵民初字第218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郭凤环与王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环,王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12)遵民初字第2186-2号原告郭凤环,女,195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东新庄镇东新庄村二小区20号。被告王兴,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天津市蓟县穿芳峪村2区16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本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遵民初字第218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王兴向本院提供了担保,要求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兴驾驶的停放在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津AJ77**号重型普通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陆文江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冯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