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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二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孙玉千与孙玉双、安平县汇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千,孙玉双,安平县汇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二初字第1522号原告孙玉千,男,195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委托代理人刘连军,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楠,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玉双,男,汉族,住安平县。被告安平县汇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美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千与被告孙玉双、安平县汇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平县汇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安平县西关村南、和平街南的土地,土地面积19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2012【00011】),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玉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安平县汇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安平县西关村南、和平街南的土地,土地面积19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2012【00011】),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占峰审判员  李立波审判员  刘晓玲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