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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75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滢、杨某某、王艺、王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张王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滢,杨某某,王艺,王某某,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张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756号原告王滢,又名王莹。原告杨某某,系王滢之子。法定代理人王滢。原告王艺。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超,系王某某之父亲。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张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王村委会)。法定代表人XX,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滢、杨某某、王艺、王某某诉被告张王村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四原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四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滢、杨某某、王艺、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825元免交。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