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943号原告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雷树生。诉讼代理人刘家峰,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瑞金。法定代表人陈学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440元,减半收取即1720元,由原告广东大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卜 健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黄丽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