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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于民二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于民二初字第291号 原告: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刘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辉,男,汉族,1960年6月2日出生,住址不详。 原告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辉的准确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起诉主体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7.1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海瑛 审 判 员  彭艳君 人民陪审员  李 宁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