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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乔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海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2011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辩护人丛占臣,山东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绍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自2004年至2011年多次进入他人住宅盗窃现金、手机首饰等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67405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4年5月11日晚,被告人得乔某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翻墙窜入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梁好泊村郑某和梁某家住宅,共盗得黄金项链一条、白金项链一条、西门子M5型手机一部、迪比特手机一部、新郎西服一套,现金2400余元。经海阳市物价局鉴定,被盗手机、金首饰、新郎西装总价值人民币7178元。2、2009年1月19日晚,被告人乔某窜入海阳市辛安镇大山所村,趁被害人迟某、李某妻熟睡之机,翻墙窜入其家手机店,盗窃大显等型号手机共计31部、一支笔等香烟50条,现金3142元。经海阳市物价局鉴定,被盗31部手机总价值人民币26920元、被盗香烟50条总价值人民币6150元。3、2009年12月9日晚,被告人乔某窜入海阳市工业园区石人泊村尾随被害人成某回家,趁其熟睡之机,翻墙进入其住宅,盗窃现金7000余元。4、2010年6月2日晚,被告人乔某窜入海阳市辛安镇鲁口村,趁被害人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家,将其家中78000元现金、黄金纪念章5枚、香烟5条、干海参2斤、绅士内衣一套盗走。经海阳市物价局鉴定,被盗五枚黄金纪念章、香烟、海参、绅士内衣总价值人民币36615元。5、2011年8月3日是晚,被告人乔某窜入海阳市辛安镇鲁口村,趁被害人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家,将其家中一幅毛笔字画盗走。案发后字画被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乔某于2011年10月11日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乔某辩解自己没有偷郑某、梁某家中的财物;没有偷李某的黄金制品;对李某甲商店的手机只偷了17部,香烟没有那么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乔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能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自首情节;乔某只承认盗窃手机17部,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且价值认定只是依据被害人陈述,应依17部手机计算盗窃价值,应对乔某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04年5月11日晚,被告人乔某翻墙窜入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梁好泊村郑某住宅,盗得郑某黄金项链一条、白金项链一条、西门子M5型手机一部、迪比特手机一部、现金2400余元。经海阳市物价局鉴定,被盗手机、金首饰价值人民币7178元。同日晚,郑某的邻居梁某家中失盗,丢失新郎西服一套。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莱阳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记载:2004年5月12日9时10分,莱阳市龙旺庄镇梁好泊村郑某报警,称家中被盗现金2400余元,西门子手机一部、迪比特手机一部、白金项链、黄金项链各一条。2004年5月12日11时,梁某报案称头天晚上家中被盗新郎西服一套。2、失主郑某证实:2004年5月11日22时许,我和我妻子睡觉了,天亮后发现家中被盗。被盗财物有现金2400余元;银白色西门子手机一部;银灰色迪比特5688手机一部;白金项链一条,2004年5月1日花1833元购买;黄金项链一条24K金计22.9克,一体花链,2003年5、6月份花3000余元购买。3、失主梁某证实:2004年5月11日晚上,其家中被盗灰红色新郎西服一套,系2003年2月份花680元购买,另外还有3条裤子值400余元。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004年5月12日9时20分至10时30分,莱阳市公安局民警对郑某家被盗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二楼最西侧一间正房分为南北两小间,南侧一小间南窗是双扇推拉式铝合金窗,东侧一扇呈开启状,窗台的内外两侧有攀登痕迹。在现场窗框上提取指纹一枚。民警拍摄了现场照片一组,绘制了被盗现场平面示意图。2004年5月12日11时10分至12时00分,莱阳市公安局民警对梁某家被盗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拍摄了现场照片一组,绘制了被盗现场平面示意图。5、鉴定结论。海阳市公安局海公刑资字(2011)09012号指印鉴定书,证实在莱阳市梁好泊村村民郑某住宅被盗现场提取的指印系被告人乔某右手食指所留6、莱阳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乔某于1973年3月29日出生,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7、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涉案西方门子手机价值人民币1440元;涉案迪比特手机价值人民币944元;涉案白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817元;涉案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977元。新朗西服一套价值人民币510元。8、海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信息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乔某举报他人汽车系盗抢车,属立功。9、海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乔某于2011年10月11日被抓获归案。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二、2009年1月19日晚,被告人乔某窜入海阳市辛安镇大山所村,翻墙窜入李某甲家手机店,盗窃大显等型号手机共计31部、一支笔等香烟50条,现金3142元。经海阳市物价局鉴定,被盗31部手机总价值人民币26920元、被盗香烟50条总价值人民币61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海阳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记载:2009年1月20日,李某甲报案称当天早晨发现自家商店被盗手机31部、香烟50条、现金3142元。2、失主李某甲证实:2009年1月19日,我商店里刚发过来一些手机和香烟,因为后天我要赶集,就把这些手机、香烟按型号、价格摆在柜台里,一直忙到22时上床睡觉了。1月20日7时30分许,我起床发现南屋北面从东数前四个柜台里和放在办公桌上的总共31部手机不见了,办公桌里的3142元钱也不见了,东屋里最南头柜台里放的50条烟也不见了,南屋最西面的窗子被打开了,我马上报了警。失主李某甲报案后即向公安机关详细提供了每部手机的串号、香烟品种数量。3、被告人乔某供述:2009年初一天晚上,我想偷点钱买冰毒,我决定到大山所村李某甲的手机店去偷钱。下半夜1点多钟,我把车停在大山所村西头,步行进了村子,爬平房进了李某甲家院子,从院子里面进了卖手机大厅,我把抽屉里不到100元的零钱装进兜里,从店里面找了一个方便袋,将柜台里面17部比较值钱的手机装进方便兜。我把手机卖到莱西市。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海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民警于2009年1月20日8时57分至11时10分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现场位于迟某甲(李某甲)住宅,迟某甲住宅院门西侧见两破旧防盗棂窗户,窗户上见攀爬痕迹。院门北侧及东侧为平房,平房凡为商店,商店内见南北方向的柜台,柜台南侧为香烟货架,货架内的香烟被盗。住宅南侧为二层楼,一楼东南角为炕间,北侧为厨房。西侧为手机卖场。卖场北为东西方向的柜台,柜台内的手机被盗。柜台东北侧为电脑桌,桌抽屉内的现金被盗。柜台北侧为铝合金窗户,西侧窗户为三扇推拉窗户,窗户东扇被拉开,于窗台上提取指纹一枚。处警民警对案发现场拍摄照片一组,制作了案发现场示意图,客观真实反应了现场状况。5、鉴定结论。海阳市公安局海公刑资字(2011)0910号指印鉴定书,证实海阳市辛安镇大山所村迟某住宅被盗现场提取的指印是被告人乔某的右手小指所留。6、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涉案大显、金鹏、中天、三星、摩托罗拉、天宝、金达、CECT等31部手机和一枝笔、将军、泰山、玉溪、南京、骄子、金桥、云烟等50条香烟,总计价值人民币33070元。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三、2009年12月9日晚,被告人乔某窜入海阳市工业园区石人泊村尾随成某回家,趁其熟睡之机,翻墙进入其住宅,盗窃现金7000余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失主成某证实:2009年12月18日24时许,我在外面喝酒后开车回到家中,下车后拿着自己的手包,因喝了不少酒,回家就睡了,第二天早上起来,我发现自己的上衣连及兜里面的一万余元现金、裤子兜里面五六千元现金、我妻子挂在最东间门上的一个包内两千余现金、一部银黄色直板步步高手机被盗。我四处寻找,发现我的手包、证件等物品被扔在我家平房上面,驾驶证被扔在汽车下面,我就报了警。一万余元现金是我要回的工程款,裤子兜里面五、六千元是准备进货用的。2、被告人乔某供述:2009年冬天一天晚上,我在东村一个小旅馆吸食冰毒以后身上又没钱了,就在新元广场顺手骑走一辆自行车,晚上11时许到了石人泊村,我决定进村偷钱买冰毒。我骑自行车进了村北面东西公路南面第二排房子,看见有个人驾驶一辆轿车回来,身上背着一个包进了家,我在外面等到他家熄灯睡觉后,沿他家平房进了家,我听见那个人在打呼噜,他背的包放在炕间地上沙发上,我拿起包沿平房跳下去,把包里面的钱拿出来,里面的单据等我没拿,我把包扔到平房上面,骑着车子走了,我点了一下,一共是现金7000余元。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海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处警民警于2009年12月10日8时25分至9时30分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位于海阳市工业园区石人泊村成某甲住宅。成某甲住宅院落内西侧为西厢房,该厢房为平房,厢房内南侧由一楼梯与厢房顶部相连,该楼梯为水泥砖混结构,宽0.6米。楼梯顶部缓步平台处,距楼梯上沿1.2米,距南侧墙沿0.2米,有一蓝色塑料皮证件,证件内夹有各式单据。缓步平台西侧,距蓝色证件0.35米处,有一黑色塑料皮证件。该证件北侧厢房房顶上,距证件0.6米处,有一条黄色毛巾。民警对成某甲家中被盗现场拍摄现场照片一组,绘制了现场示意图,真实客观反应了现场状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四、2010年6月2日晚,被告人乔某窜入海阳市辛安镇鲁口村,趁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家,将其家中78000元现金、黄金纪念章5枚、香烟5条、干海参2斤、绅士内衣一套盗走。经海阳市物价局鉴定,被盗五枚黄金纪念章、香烟、海参、绅士内衣总价值人民币3661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海阳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记载:2010年6月3日10时20分李某报案称,其家中被盗现金10余万元及黄金制品、海参、烟等物品一宗。2、失主李某证实:2010年6月2日晚上,我家中被盗现金118000元;金制纪念品一宗,2010年5月底在海阳黄金公司花31000元购买的;软极品云烟四、五条,每条价值200元,软苏烟一条,价值400元,绅士保暖内衣一套,价值500元,干海参两盒(每盒内装两小盒),价值5000余元。3、失主李某丙证实:2010年6月3日,我们发现家中被盗就报了警,家中共丢失现金10余万元,价值3万多元的黄金制品,两盒海参,两件绅士内衣,香烟等物品。4、被告人乔某供述:2010年6月,我身上没钱了,听说鲁口村有个叫李某丁(李某的儿子)的人很有钱,也知道他家住在村东南头,家中一般没有人住,就决定到他家去偷钱。一天晚上11点多钟,我进了李某丁家,他家一共是八间大房,东面四间没有值钱东西,我又到了西面四间屋子,我在屋里两个地方共盗窃现金78000余元。5、失主李某提供的黄金公司售卖给其黄金制品发票五张,共计价值人民币31000元。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海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现场位于海阳市辛安镇鲁口村李某住宅。住宅窗户上见攀爬痕迹,提取了指纹3枚。处警民警对现场拍摄照片一组,并制作了现场示意图。7、海阳市公安局海公刑资字(2011)0909号指印鉴定书,证实2010年6月3日,海阳市辛安镇鲁口村李某住宅被盗现场提取的指印是被告人乔某右手食指所留。8、搜查笔录。2011年10月12日16时15分至16时18分,海阳市公安局民警对莱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庄村乔某住宅进行搜查,在乔某住宅东间炕北靠东墙梳妆台南侧抽屉内发现一张16K白纸,白纸上有若干姓名、数字以及“李某丁”的字样。9、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涉案一代伟人黄金纪念章、大三节黄金制品、八骏图黄金纪念章、千足金摆件,共价值人民币30945元;涉案全软云烟、全软苏烟、干海参、申士内衣,价值人民币5670元。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五、2011年8月3日是晚,被告人乔某窜入海阳市辛安镇鲁口村,趁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家,将李某家中一幅毛笔字画“云鹤高翔”盗走。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失主李某证实:2011年8月4日,我的老房家中被盗字画一幅,价值6万余元。2、被告人乔某供述:2011年8月份,在李某丁家偷的钱早已花完了,我就想再到李某丁家去看看。我到了李某丁家时是晚上12时许,从李某丁家西面防盗窗进了院子。我在李某丁家东面第一间柜子上面发现有桃子罐头,打开一瓶吃了半瓶。我发现有一幅裱好的字画放在炕上东墙边,我准备将来放在我的村委办公室里面,就将这幅画从上面沿着边撕下来。我又在房子里面找了些电线,一箱子罐头,一盒酒,里面是两瓶,将这些东西从西窗上送出去,然后我从他家爬出来。我走时在玉米地里吸了会冰毒,把东西丢在了玉米地里。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海阳市公安局处警民警于2011年8月4日8时50分至11时10分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李某住宅,李某住宅坐北面南为四间平房带西侧耳房及南侧道厅平房。西侧卫房外墙自南向北见四个双扇推拉铝合金窗户,窗户外侧安装不锈钢防盗棂。南数第二个窗户下沿墙上见攀爬痕迹,防盗棂弯曲变形,磁性粉刷显提取指纹三枚。街门为双扇对开木质门,站及门锁完好。进门为过道,过道北侧地面上见一开启的铁质罐头瓶。正房东数第一间分南北两个小间,南侧为厨房,北侧为储物间。储物间物品见翻动,储物间的罐头箱被打开,缺失一瓶。东数第二间为卧室,南侧为火炕,炕上靠墙放置一副字画框架,大小为1.2x0.9米,框上字画缺失。处警民警对案发现场拍摄照片一组,并汇制案发现场示意图。4、海阳市公安局海公刑资字(2011)0908号指印鉴定书,证实2011年8月4日,海阳市辛安镇鲁口村李某住宅被盗字画现场指印是被告人乔某右手中指所留。5、搜查笔录。海阳市公安局民警于2011年10月13日11时20分至11时50分,对被告人乔某位于海阳市辛安镇大山所村住宅进行搜查,搜查出字画九幅,其中包括云鹤高翔字一幅。6、海阳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已将涉案云鹤高翔字一幅发还给失主李某。7、李某辨认笔录。2011年11月10日10时,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从乔某家中提取的9副字画中,李某辨认出云鹤高翔字一幅系其家中被盗字画。8、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涉案“云鹤高翔”字画一幅,因该字画作者不是名家或大家,其书画作品无市场交易或拍买记录,其作品价格无法鉴定。上述证据,以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盗窃梁某住宅新郎西服一套,只有失主陈述,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以认定。被告人乔某盗窃郑某、迟某(李某甲)、成某、李某家中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有失主的陈述,有鉴定结论,有现场勘查笔录,有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乔某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应按17部手机定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乔某归案后能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华民人民陪审员  姜 涛人民陪审员  高从利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辛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