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南溪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孙兴文申请执行钟沅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兴文,钟沅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溪执字第122-1号申请人孙兴文,男。被执行人钟沅宏,男。关于孙兴文与钟沅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2009)南溪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钟沅宏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孙兴文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钟沅宏所有的在中国银行宜宾南溪支行营业部帐户1171….2130上存款3600元。该款扣划至南溪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李顺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