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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鼎恒堂足浴保健咨询有限公司与徐丽娟、孙凤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鼎恒堂足浴保健咨询有限公司,徐丽娟,孙凤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578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鼎恒堂足浴保健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54709-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星中路2号632-8室。法定代表人:杨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炳,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丽娟(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5302272046),女,195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海宁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兴淳,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凤良(公民身份号码:232331198108251218),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明水县,现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堂足浴保健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丽娟、孙凤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鼎恒堂足浴保健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丽娟、孙凤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鼎恒堂足浴保健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丽娟、孙凤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鼎恒堂足浴保健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