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于民一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与姜丽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姜丽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一初字第970号原告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凤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康跃起,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姜丽丽,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诉被告姜丽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沈鑫巴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瑛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