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允杉、管贵强与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允杉,管贵强,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玉霞,李大川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43-3号原告:张允杉,市民。委托代理人:周洪灿,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管贵强,市民。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卫华,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玉霞,又名张玉侠。第三人:李大川。委托代理人:赵长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允杉、管贵强与被告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云霞、李大川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张允杉、管贵强的申请,需对涉案的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张玉侠、李大川出具的两份收条书写和盖章时间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