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4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茂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茂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48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代表人孙建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迅,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国利,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茂腾,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第3482号案件受理费206.96元,减半收取103.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劲锋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人民陪审员 袁巧玲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小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