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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4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茂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茂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48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代表人孙建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迅,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国利,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茂腾,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第3482号案件受理费206.96元,减半收取103.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劲锋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人民陪审员  袁巧玲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小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