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牛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肖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金牛刑初字第76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林,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无业,住四川省金堂县。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5月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19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2)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林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16日5时许,被告人肖林在成都市金牛区金牛区五块石玉居庵东路*号某网吧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睡熟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其裤包剪坏,将裤包内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200余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2012年3月12日,被告人肖林被民警挡获。为支持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林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刑罚。被告人肖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拍摄的案发地点照片,涉案物品照片,辨认记录,被告人肖林的户籍材料,证人廖某某的证言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肖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林在原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被告人肖林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肖林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二年十月十二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肖林盗窃的钱包及包内物品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黄利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章友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