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民终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鑫业建设有限公司与金国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鑫业建设有限公司,金国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民终字第6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鑫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流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国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志坚、吕明臣。上诉人浙江鑫业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国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案涉合同系由义乌市稠城街道殿山村拆迁安置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代表金国平等三标段建房户对外与浙江鑫业建设有限公司缔约、领导小组统一收取各业主建房款、统一对外支付工程款等,故单个业主的应付款、已付款均应以领导小组就三标段工程与浙江鑫业建设有限公司间是否已结算、工程款是否已清结为前提,而不能简单以领导小组与单个业主的内部结算来对抗浙江鑫业建设有限公司。原判未查清上述事实,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金 桦审 判 员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良飞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周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