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谢海职务侵占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175号罪犯谢海,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文化程度大专,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10)青羊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宣判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成刑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09年9月11日止于2015年3月10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2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四年六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