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涉县井店镇下庄村第二砖厂与张永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涉县井店镇下庄村第二砖厂,张永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涉县井店镇下庄村第二砖厂法定代表人杨军胜,该砖厂厂长。被告张永安,男,成人,汉族,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涉县井店镇下庄第二砖厂与被告张永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涉县井店镇下庄砖厂于2012年6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涉县井店镇下庄第二砖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涉县井店镇下庄村第二砖厂撤回对被告张永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敏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杨书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