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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豪与张风梧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豪,姚永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330号申请人张豪,男,学生。法定代理人张志军,男,系申请人之父。委托代理人张风梧,男,系申请人之祖父。被执行人姚永灵,女。委托代理人周世忠,男,系被执行人之夫。申请人张豪依据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张风梧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永灵自动交付,申请人张豪已于2012年5月28日领取10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徐 烈人民陪审员 :曾小明人民陪审员 :王汉成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郭琦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