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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舟岱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夏芝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商初字第182号原告夏芝红。委托代理人王焦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公司。负责人沈安平。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行。负责人倪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芝红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芝红以原、被告双方就保险赔偿一事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芝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芝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9元,减半收取2004.50元,由原告夏芝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萌萌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代书 记员  钱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