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于民一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杨文臣与辽宁万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文臣;辽宁万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一初字第1091号原告杨文臣,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辽宁万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隋翰麟,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臣诉被告辽宁万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杨文臣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瑛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