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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二终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郑莉、徐宁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郑莉,徐宁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二终字第00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26-3中国凤凰大厦*栋22E-C。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吕国全,该分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莉,务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宁,系郑莉丈夫。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莉、徐宁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佘朝霞审判员 郑彩玲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梁建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