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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辖终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辖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月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忠。上诉人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金婺白商初字第1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告就被告”是法律基本原则,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上虞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本案上诉人作为买受人与被上诉人作为出卖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出卖人所在地法院裁决,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为金华市婺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