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二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任琼与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琼,史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616号原告:任琼,无业。被告:史明,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琼诉被告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琼撤回起诉。诉讼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退回原告任琼。代理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