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刘敬明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敬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2262号罪犯刘敬明,于安徽省霍邱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了(2010)甬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敬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2年5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敬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敬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获监狱行政表扬,2011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敬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敬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代理审判员 尹振国代理审判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