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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二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南宁市某管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某甲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某甲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二初字第182-2号原告南宁市某管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被告柳州市某甲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柳州市某甲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负责人陈某乙。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西民二初字第182-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柳州市某甲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3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南宁市某管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桂A×××××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桂A×××××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桂A×××××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桂A×××××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覃柳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