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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监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申诉人郭红卫与被申诉人郝明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红卫,郝明岐,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监字第26号抗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郭红卫。被申诉人(一审原告):郝明岐。申诉人郭红卫与被申诉人郝明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0年2月28日作出(2010)武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红卫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5月17日,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邯检民抗(2012)13号民事抗诉书,以(2010)武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于2012年5月24日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赵增国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李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