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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耿鹏与于连臣、史瑞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耿鹏;于连臣;史瑞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781号原告耿鹏,男,1967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被告于连臣,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史瑞叶,女,1965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系被告于连臣之妻。委托代理人于连臣。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耿鹏诉被告于连臣、史瑞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耿鹏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14日、4月30日,二被告分二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24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2份。后原告要求二被告还款,二被告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24000元。被告于连臣、史瑞叶共同辩称,欠款属实,要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于连臣、史瑞叶自愿于2012年6月28日前偿还原告借款124000元。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二被告负担,于2012年6月28日前直接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