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韦红权诉大新县雷平车站品现弄甘石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红权,大新县雷平车站品现弄甘石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352号原告韦红权被告大新县雷平车站品现弄甘石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红权诉大新县雷平车站品现弄甘石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红权于2012年6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红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红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韦红权负担。审判员  蒙志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何文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