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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志军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安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志军,又名张志奇,男,1981年4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2)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军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6年11月19日夜,被告人张志军伙同程某某、李某甲、张某甲(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县瓦店乡瓦店集村盗窃裴某某家一辆“跃进”牌汽车,在逃跑途中被瓦店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后程某某、李某甲等人弃车逃跑。该车追退失主。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4300元。2、2006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志军伙同程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张某甲(四人均���案处理)等人窜到魏县回隆镇赵村王某乙家盗窃一辆兰色把式“时风”牌三马车,后因被发现未能得逞。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383元。3、200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志军伙同程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张某甲等人窜到河北省成安县南街新村李某乙家盗窃一辆兰色把式“时风”牌三马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917元。4、200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志军伙同程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张某甲等人窜到河北省魏县车往镇卫生院周某某家盗窃一辆兰色方向盘式“时风”牌三马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300元。5、2006年9月15日夜,被告人张志军伙同程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张某甲等人窜到河北省魏县车往镇张某乙家盗窃一辆兰色“时风”牌三马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6036元。6、2006年10月4日夜,���告人张志军伙同程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张某甲等人窜到河北省成安县成安镇南街村陈某某家盗窃一辆改装农用机动四轮运输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7218元。7、2004年7、8月份,被告人张志军伙同程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张某甲等人窜到河北省临漳县柳园镇张某丙家盗窃一辆把式三马车。经安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600元。8、2006年9月22夜,被告人张志军伙同程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张某甲等人窜到魏县回隆镇北街村曹某某家盗窃一辆兰色把式三马车。经安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400元。9、2006年农历3月17日夜,被告人张志军伙同程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张某甲等人窜到河北省魏县牙里镇西街许某某家盗窃一辆兰色把式三马车。经安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550元。10、2006年4月28日夜,被告人张志军伙同程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张某甲等人窜到河北省魏县牙里镇牙南村赵某某家盗窃一辆兰色方向盘式三马车。经安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700元。11、2006年5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张志军伙同程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张某甲等人窜到河北省魏县双庙乡狮子口村刘某某家盗窃一辆黄色“时风”牌农用机动三轮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625元。12、2006年12月3日夜,被告人张志军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张某甲等人到安阳县铜冶镇盗窃任某某一辆兰色佳宝汽车。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8090元。综上,被告人张志军参与盗窃12起,盗窃金额72119元。另查明,被告人张志军于2011年9月2日到安阳县公安局瓦店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志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程某某、李某甲、王某甲供述,被盗失主裴某某、王某乙、李某乙、周某某、张某乙、陈某某、张某丙、曹某某、徐运领、赵某某、刘某某、任某某证言,被盗证明,物价鉴定,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同案犯辩认笔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投案自首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志军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志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付林审判员  张艳敏审判员  王改玲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秦海霞4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