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汪学增与郑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学增,郑武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4号原告:汪学增。被告:郑武。委托代理人:夏海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学增诉被告郑武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学增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学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武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学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汪学增负担。审 判 长 卜 亮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黄燕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