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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汪学增与郑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学增,郑武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4号原告:汪学增。被告:郑武。委托代理人:夏海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学增诉被告郑武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学增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学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武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学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汪学增负担。审 判 长  卜 亮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黄燕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