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邢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9-11-27
案件名称
邢台金后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菅立见、乔金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邢台金后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菅立见;乔金霞;李红振;马建静;王维红;张荣华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邢民初字第374号 原告邢台金后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豫让桥路689号组织机构编码68822596-0。 法定代表人李彦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延忠,邢台金后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程立杰,邢台金后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客户经理。 被告菅立见,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告乔金霞,女,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红振,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告马建静,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维红,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告张荣华,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金后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菅立见、乔金霞、李红振、马建静、王维红、张荣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金后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金后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金后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台金后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甄秋堂 审判员 尹同伟 审判员 武文霞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延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