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辽1224执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1224执9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柴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8)辽1224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柴某某于2018年5月18日前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6月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柴某某名下车牌号为辽AQXX**奥迪牌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FVXXXXXXXXXXXXXX),现因被执行人柴某某已履行了法律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行人柴某某名下车牌号为辽AQXX**奥迪牌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FVXXXXXXXXXXXXXX)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冰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