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24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萍与杨九华、莒南县恒昌汽车运输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萍,杨九华,莒南县恒昌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246-1号原告:杨萍,打工。委托代理人:韦建国,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杨九华,驾驶员。委托代理人:童超。被告:莒南县恒昌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南环路。法定代表人:时秀山,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10号开元上城国际大厦B座10层。负责人:,高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德安、尤守财,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萍与被告杨九华、莒南县恒昌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萍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萍撤回对被告杨九华、被告莒南县恒昌汽车运输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杨萍负担。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尹中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