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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946号原告:丁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藏南镇X。身份证号码:X被告:孙XX,女,X出生,住胶南市藏南镇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丁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贾茂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