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博法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9-12-04
案件名称
马超、杨晓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超;杨晓英;胡志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1项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惠博法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马超,男,汉族,1984年4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申请执行人杨晓英,女,汉族,1982年7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被执行人胡志明,男,汉族,1964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申请执行人马超、杨晓英与被执行人胡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胡志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超、杨晓英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15676.8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5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超、杨晓英已收到全部赔偿款115676.8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友良代理审判员 钟伟志代理审判员 李敏娴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梁焕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