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松恢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何金燕与陈松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恢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何金燕,女,1979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松保,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4)虞民一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松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赔偿款7419.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93元、执行费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松保存款8712.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虞盛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