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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树琪与钟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琪,钟硕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711号原告:张树琪,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在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钟硕明,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在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琪诉被告钟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琪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树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树琪负担。审判员  杨锦元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张诗韵 来源: